天津公租房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天津的公租房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催告,未付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二)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与他人交换的;
(三)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租赁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超过6个月的;
(六)拒绝依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对已建立不良记录的家庭,其违约行为已整改或退出租赁房屋的,可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