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合同政策
一、业务定义
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约定提取(以下简称“商贷约定”),是指缴存职工及配偶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款额划入贷款银行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二。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海南省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已经具备办理商贷业务的条件,将成为首批办理商贷业务的银行。上述10家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还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商业贷款提取。其他符合办理商业贷款提款业务条件的银行,也可按本通知要求逐步开展商业贷款提款业务。
三。处理条件和对象
在本省缴存并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可申请经营性贷款。如果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限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业务。
四。处理材料和渠道
商贷业务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柜台申请。办理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网络查询房产、商业贷款、婚姻等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通过联网获取信息或信息不完整,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需提取申请人相关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借款合同、结婚证等材料进行核查。
五、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向省内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或通过APP、网上服务大厅申请;
(二)经办人员审核人员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上一级审批;
(3)经批准的商业贷款提款业务自次月起生效,于贷款结清当月或贷款到期当月终止。
六。关于转让的规定
(1)商业贷款按月支付,支付日期为每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及与银行结算失败,支付日期顺延。
(二)默认情况下,商业贷款提款资金统一划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主借款人还款账户划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每月计划资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不含罚息、逾期还本付息、提前结清本息等。).如果一笔商业贷款涉及到几个签约员工,那么这笔钱会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从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到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保留10元余额。
(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分配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此后不再补足。
(5)因员工账户异常导致转账失败的,可在次月转账,但次月余额不足且无法全额转账的,不再转账。
七。限制性加工条件
贷款合同业务申请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职工办理非个人自住住房贷款业务借款合同的,纳入住房公积金惩戒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业贷款提款业务;商业贷款提取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约定提取终止。
(一)职工家庭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贷款不属于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一部分;
(二)从业人员已经被列入黑名单或者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全部冻结注销;
(四)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已到期;
(5)商业贷款逾期6期以上;
(六)有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本息条件的情形。
八、职工申请企业贷款当年,已提取金额和累计已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职工当年计划偿还本息的,可办理差额提取业务。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商业贷款业务是服务缴存职工的便民措施,不承担商业贷款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应负责确保商业贷款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满足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避免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转账延迟而导致贷款逾期还款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