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奖励补贴办法》,公布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奖励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激励措施: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由滕空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2.被征收个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
(1)浮动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确定(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5%。
(2)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合同期限,按不同等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合同约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按期腾退房屋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于空交房的,按照空交房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档次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
(4)找房子奖励。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0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不单独计算财产总额)。
3.征收个人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合同、按期腾退房屋的奖励。
4.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找房奖励。
5.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办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按时签约奖励和按时腾退房屋奖励。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可根据合法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按期腾退房屋的时间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奖励。
补贴方式:
被征收人因患重病、突发重大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等确有搬迁困难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入区房源。
对被征收人实行最小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补偿价格。面积差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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