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条例

公子晋阳2022-08-16  8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原文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单位(住宅部分)和个人房屋,以及征收个人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行为。

第二章激励措施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被征收个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

(1)浮动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评估确定(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5%。

(2)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合同期限,按不同等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合同约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按期腾退房屋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于空交房的,按照空交房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档次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

(4)找房子奖励。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0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不单独计算财产总额)。

第五条被征收个人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合同、按期腾退房屋的奖励。

第六条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合同、按时腾退房屋、找到房屋的奖励。

第七条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办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按时签订合同奖励和按时腾退房屋奖励。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可根据合法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按期腾退房屋的时间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奖励。

第三章补贴措施

第八条被征收人因严重疾病、突发重大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等确有搬迁困难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征收、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助金发放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房直管房屋和单位自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贴相关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被征收人实行最小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补偿价格。面积差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的50%计算。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申请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冒名领取搬迁补助。违规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

第十二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贴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种方法

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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