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年度所得,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项目,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然后根据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扣除该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退或应纳税款。简而言之就是在平时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过去补漏,收收支,按年结算,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年度决算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以后,居民个人(简称“纳税人”)需要征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四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计算出本年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的预缴税额,得到应退或补税金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缴税款=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20年预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清缴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纳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年度决算的主体仅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二是年度决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不计入年度决算。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未纳入综合所得可计算纳税的收入,不纳入年度决算范围,如单独计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单独纳税,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纳税。
提示:
年度决算的“年”怎么算?
年度汇算清缴的“年”为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清缴时的收入和扣除,是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发生的收入和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实际支出或费用。比如2020年12月31日取得实际工资,那么属于2020年;实际工资是2021年1月1日,所以属于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