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实际贷款额度应考虑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
一、实际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规定的比例、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核定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金额=[存款余额× 1.8倍+存款期限× (0.60 ÷月均存款金额)或(固定值4) ]×贷款类型系数。
二。计算公式指标的应用规定
(1)贷款金额、存款余额和月平均存款金额均以万元计算。除了贷款金额四舍五入到千以外,其他数值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2)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同时高于以下限额标准,最低值为实际贷款金额:
1.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存贷挂钩”确定的贷款金额;
2.由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单方缴存及不同房型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3.贷款额度根据目前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
4.根据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计算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月平均缴存基数×55%,应大于等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中,月平均缴存基数=月累计缴存基数÷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存期数。
(1)属于单位缴费人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实际收入超过所在市、县月缴存基数规定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的月工资账户凭条(银行盖章),将超过上限的月金额和月缴存额计入月缴存基数。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月平均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取两者的最低值核定还款能力。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不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人中,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但缴存余额不为0的,可按规定将此前在省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年限、月均缴存额纳入计算,但只能享受借款人单方面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
(3)存款余额。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为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扣缴不满3个月(含)且在48个月内还清的金额可纳入计算;连续缴纳超过4个月(含)的金额不纳入计算。会计核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积金贷款住房提取的缴存额,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纳入计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省外存款余额仍在原存款地的,不纳入计算;省外存款余额已转入我省的,可纳入计算。
3.已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目前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提供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的缴存明细清单,以便核算。
(4)存款期限。缴存年限=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实际缴存年限÷12。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中断3个月(含)以下、48个月内还清的期数,可按实际还清的期数计算;连续支付4个月以上(含)且已还的期数不计入计算。
对已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正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计算其在省内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数,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5)每月存款余额。月平均缴存额=月累计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的实际缴存年限。其中,月均存款金额≥0.15万元的,按0.60÷月均存款金额计算;月均存款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固定值4计算。
(6)贷款类型系数:
职工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性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或从未持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