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是城镇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25%调整为0.4%。
二、城镇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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