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在国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可以享受税收专项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我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只允许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