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退费处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参保),应按政策文件规定办理退费。
1.一次性退款。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我市个人医疗保险优惠缴费费率和财政补贴(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退还按其应享受的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2.年度付款的退款。个人参保人员在缴纳年度正常费用并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按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3.失业再支付的退款。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形成重复缴费的,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参保个人缴纳的费用(重复期间已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应予以扣除)。
4.大龄下岗职工支付的退款。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支付剩余医疗费用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次年,职工可申请退还重复缴费期间的个人参保缴费(应扣除重复缴费期间已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款应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限的对应关系,实事求是。
1.部分退款。按第二档标准批量缴费的一次性个人参保人员,在其死亡当月按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享受缴费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含划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且一次性缴费剩余年限(计算至当月)的,应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划拨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个人参保人员按第二档标准缴纳年费,按规定享受缴费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含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并死亡的,当年剩余月份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应划入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2.全额退款。个人参保人在当年内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于次年1月1日后申请全额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按个人缴费年度计算参保人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还。
(3)个人保险和单位保险的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部分的退还,要保证缴费年限的连续性,不可偏废。
1.重复转让保险的退款。个人参保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就变成了与用人单位参保重复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参保个人已缴纳的费用(应扣除重复期间已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2.退休后重复投保的退款。个人参保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继续缴费。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退还退休后缴纳的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照退休后符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多缴月数等缴费标准进行清算。,多付部分在退款时扣除。
(四)职工医疗保险过程中错误缴费的处理。
1.对付款期限的错误认识。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年限不足的,重新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已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申请退费。
2.收入。在征缴过程中,错票、职工医保征缴计划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错缴(多缴)等错缴,均可申请退费。
3.保险中止不成功。职工医保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未能成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退费。
4.手续落后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导致医疗保险费多缴的,可以申请退费。参保职工滞后于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形成在职与退休的医疗保险待遇差别。参保单位负责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
5.错误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被错误录入或扣除,且期间不享受相关待遇的,可以申请退款。
二。居民医保费用返还待遇
(一)享受财政补贴的退款。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后获得财政补贴资格,其缴费部分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贴金额予以退还。
(二)享受困难补助的退款。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补贴参保资格后,按其应享受的补贴金额退还本人缴费。
(3)死亡退款。参保人缴费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可以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本市职工和居民缴纳。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因不属于居民医保范围,参保人可申请居民医保退费,经核实符合居民医保退费条件的。
(5)本市大学生和普通居民再缴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然后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重复缴费,参保人可以申请退还重复缴费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退还普通居民医保费。
(6)医疗保险等级变更。参保人在上一年度集中筹资期间申请变更当年医保档次或退款的,因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当年1-12月),可在上一年度集中筹资期间申请主动变更缴费档次或退款。
(七)当年9月30日以后误缴医疗保险费的。按参保人自愿缴费的规定,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将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还清(即时参保并享受的除外)。当年9月30日以后,居民医保费误缴的,可以申请退款。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各区县受理申请的部门发现除上述规定外确需退费的,应及时召集涉及退费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商定处理意见。
(二)对于同一退款情况发生较多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发起集中退款,以提高效率,方便参保人员。
四。工作要求
(1)退费业务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及退款的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二)市税务部门会同市医保部门编制统一的居民医保退费业务办理流程,指导各区县落实退费业务岗位责任,加强监管。
(3)各区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在受理退款申请时应严格把握政策,不得随意限制或放宽退款范围。对于合法的退款申请,不应推卸责任或设置人为障碍,应遵循统一的办理流程,妥善保管和归档相关票据和凭证备查,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配合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及时办理退费,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已完成退费的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