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矮穷矬2022-08-16  4

上海技能提升补贴方案(政策原文)

上海市技能提升补贴新标准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升级,上海劳动者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请职业技能升级补贴。全额补贴标准为1500 ~ 3500元,符合补贴范围者可按补贴标准的80%~100%享受补贴。

一、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失业人员、共保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生;

4.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及其他经认定的人员。

(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职工,参照本市户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学生,参照本市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备案的职业技能水平认定项目,纳入补贴项目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三。补贴条件

补贴范围内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技能,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并获得职业技能提高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职业技能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500元/人(5级)、中级工2000元/人(4级)、高级工2500元/人(3级)、技师3000元/人(2级)、高级技师3500元/人(1级)。

在补贴范围内,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共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五年内残疾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职工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筹资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通过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安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将优先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补贴申请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劳动者,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批准拨款

劳动者参加企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申请补贴的,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申请补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将发放到与职工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工作。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组织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职业技能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应当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实施职业提升补贴是本市稳定就业监管和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加强资金监管。

企业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评价机构或者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开展技能水平鉴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评价质量,确保鉴定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鉴定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十、其他

(一)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不能重复补贴。已经享受相关职业(工种)补贴的劳动者,不得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及以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能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根据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专项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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