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报销指南
桂林市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含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指引
一、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部基金结算部
二。验收范围
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对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记录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三。可接受的材料
1 .疾病证明或出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死亡)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处理表》(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1份(意外伤害报销时提供);
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与住院费用发票相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7.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联系电话;无法提供参保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均需要提供未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
四。处理程序和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一式两份,经办人核对后签字。第一联由城乡居民就医科留存,第二联交经办人员;
2.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部门审批;
5.领导批准;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第一联由城乡居民就医科留存,第二联和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基金结算科;
7.资金结算部分根据被保险人或管理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划转。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清晰有效的医疗机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的一家。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中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3.结算款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员可凭《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就医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六。竣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