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新生儿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接受范围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患病,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
二。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部基金结算部
三。可接受的材料
1.疾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4.与住院费用发票相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5.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生儿户口簿/临时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处理程序和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一式两份,经办人核对后签字。第一联由城乡居民就医科留存,第二联交经办人员;
2.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部门审批;
5.领导批准;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第一联由城乡居民就医科留存,第二联和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基金结算科;
7.资金结算部分根据被保险人或管理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划转。
V. 注释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清晰有效的医疗机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的一家。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中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3.结算款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员可凭《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收据》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就医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六。竣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