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籍(2022年更新)
一、处理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注: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地,到广州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旅馆业办理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处理方法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街道(镇)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在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自助申报系统申报,或通过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注:
申请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注:
住址证明原件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宾馆等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住宿证明等。,或业主与租客签署的入住手续证明。
4.申请人照片。申请人在有相关摄影资质的影楼拿居住证照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照片信息。
四。处理过程
(一)窗口受理,经审查,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回执交申请人,回执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交街道(镇)工作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提供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后,告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街道(镇)工作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二)自助申报,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相关信息后,申报终端提醒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街道(镇)工作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端的登记日期为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通过申报终端提醒申请人。
注:
流动人口在广州登记居住后,原居住地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已经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原居住证的功能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