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申请之日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因病、意外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收入和财产符合当地标准;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当地有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
(五)未享受房改、住房融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的;
(六)市、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是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荐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代为统一申请,也可以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为开发区、园区用人单位或园区职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