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地球环保日2022-08-16  4

湖南省公租房申请指南(对象+方式+标准)

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如下。

担保对象和标准:

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当地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的界定标准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担保方式: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有两种: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补贴应建立阶梯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当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房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原则上应每三年调整一次。

租赁补贴按月或按季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发放最后一次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申请之日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因病、意外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收入和财产符合当地标准;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当地有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

(五)未享受房改、住房融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的;

(六)市、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是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荐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代为统一申请,也可以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为开发区、园区用人单位或园区职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租房。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对其申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保障政策,如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等。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车辆信息等。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现状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和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收入核定等信息。

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所投资企业的注册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人相关的纳税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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