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持续更新)
海口公积金最新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简化小额身故和退休(小于等于1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实行柜台承诺经办制。
(一)已故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无需提供有继承关系的公证文件。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为已故职工办理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承诺:
1、死亡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
2.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网上核实的除外);
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退休职工提取的小额住房公积金。
职工达到一般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局将定期清理注销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社会保障卡账户。
选择调整
一是调整外省购买建设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材料。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在外省购买建设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职工家庭提供的户籍和社保材料调整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购买建设前一年内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2)在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费半年及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3)在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已转入我省的,无需提供。
二、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原“当期还款贷款明细”调整为“近六个月还款贷款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