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这个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是当地农业地区的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土地的,适用本标准。
二、原以县为单位划分并公布、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面积,保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征收;征用园地和林地,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用其他农用地,按此标准执行;征用未利用地为该标准的0.6倍。
四、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作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不及物动词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调整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下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