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
关于补贴对象
纳入以下单位且符合单项条件之一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由单位申请租房补贴。
公司范围(公司申请条件)
人才租赁补贴适用于经工商、税务在徐汇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区商务委员会认可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一)申请时上一年度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务服务业、外资总部等重点企业;
(二)申请时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第一类,公认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外RD中心、贸易总部等总部企业;
第二类,公认的民营企业总部,“专业化创新型”小巨人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第三类是公认的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示范带动性强的商贸服务企业。
2。区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
(一)高校研究团队: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项目,主要创新活动和领导团队位于徐汇区的高校研究团队和创新主体;
(2)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在徐汇纳税的分公司,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
(三)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
(4)双创载体重点科技型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并获得上海市毕业生企业证书的企业;
(五)产业联盟、新型RD机构、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产业的区域性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技术转移办公室、创新转化中心等新型RD机构,市级以上功能性RD和转化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区域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区域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单位;在徐汇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注册;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室等科技产业载体。
3。区司法局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时前两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2)申请时上一年度为徐汇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律师事务所;
(3)申请时上一年度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对徐汇社会公益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创业企业
(1)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落户区域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博士后企业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已入驻企业;
(3)申报时前三年内参加过国家级、市级或相关区级初创企业竞赛并获奖的优秀初创企业。
5。区建委认可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事业单位
(一)申请时上一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在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参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的企业;
(三)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海绵城市等建筑行业新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4)“鲁班奖”、“白玉兰奖”等荣誉称号项目的参评单位;
(五)在徐汇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
6。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一)申报时上一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含)的重点文旅企业;
(2)对徐汇“海派之源”品牌和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文化院团和机构;
(3)社会经济效益好,对扩大徐汇文化和旅游消费贡献大的特色文化企业和优质旅游企业。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
(3)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在申请时近三年内获得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和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事业单位;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上海市政府引进或徐汇区政府引进的服务机构,落户徐汇区;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知识产权业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服务机构。
8。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认可的新引进或现有企业
(一)申请时上一年度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申请时上一年度税收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符合下列类别之一的:
第一类是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企业。
第二类是载体建设运营实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被认定为在引进重大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为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区域金融办事处认可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或重点投融资机构的总部或地区总部;
(2)传统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一)申请时前两年纳税额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请时前两年任一年度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
(4)其他优质金融机构,符合徐汇区金融业重点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发展前景良好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列入区内上市企业服务目录并进入上市申报阶段的企业。
10。其他优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贡献,并得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