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基数
根据《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发〔2019〕29号)第三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非从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从
支付比例
20%
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以3488元/月为基数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缴纳3488元/月* 20% = 697.6元/月,8371.2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