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要求及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2020〕45号,以下简称“省45号”),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以下 政策。
①具有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②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③在我省灵活就业并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先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或继续参保手续。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后变更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的,以上述年龄时点的户籍所在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地为准,判断待遇领取地和缴费延续地。
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