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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市外人员可符合条件):
原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因本人意愿以外的原因中断就业;
已登记失业,有求职要求。
二。验收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最高标准的80%(即1440元/月)。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在深度贫困县的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提高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的90%(1620元/月)。
三。收集期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满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满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⑥七年后累计缴费时间16个月。今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四。怎么才能拿到?
1。我市户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就业局提出申请。
2019年6月前,本市已逐步实现失业人员就业和参保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经办机构不再强制收取缴费登记卡、失业人员档案、职工介绍信、劳动合同等材料;
企业已向社会保险公业务处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个人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不再提供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市外户籍人员如何办理?
自2019年8月19日起,尚未申领或转入失业保险金的市外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参保地或户籍地相关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在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发放和管理服务。
市外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仍按原有关规定转移其待遇。
户籍所在地拒绝接收或待遇转移有困难的,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受理待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