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机动车处罚条例
1。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滑板车等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或者从事安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业的经营;
(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安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三)销售三轮车、手推车、滑板车等自带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四)未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实施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通过人行横道、立交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的;
(三)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装置,并处50元罚款:
(一)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改变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
(二)安装、改装发动机罩、遮阳伞、车厢、座椅、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的安装、改装行为的;
(三)驾驶安装或者改装的非机动车,手推车、滑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有动力驱动或者无动力驱动的平衡车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装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安装改装的违法装置,并依法予以没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非机动车及装置,违法行为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及装置送交有资质的机构销毁或者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五、自驱动三轮车、四轮车、手推车、滑板车等。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做好停放秩序管理,不回收破损或废弃车辆,不及时对禁停区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处以罚款;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道路交通的,城管部门可以决定实施市容代演,市容代演产生的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运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在造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事故责任。
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专款专用,或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由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三款规定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定的,交通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行驶,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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