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靠非直系亲属落户的政策
各种形式的投靠非直系亲属
接受条件:
(1)申请人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解决一个孙子女的问题;
(3)本市到青藏高原(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的职工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与他们共同抚养长大,外省市又无对等亲属投靠;
(4)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大的野外工作的职工,其单位无基地和托幼设施,子女无法随其抚养,其在外省市的亲属无相同亲属投靠的(目前在我局注册的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冶金地质勘探工程总公司);
(5)母亲原是本市户口,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工作期间出生,尚未恢复母亲身份的;
(6)被信任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
(7)受托人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分(县)局已设立户籍大厅的,申请人须向户籍大厅提出申请,由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需提供的文件:
(一)入户申请表(申请人父母和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申请人父母双方人事部门的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从内地调入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能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随祖父母避难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子女父母籍贯、出生地证明。子女父母一方原迁出北京的,须由北京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5)申请人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的,其父母流动单位的司、局、大队(师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应写明父母具体工作岗位、流动情况、是否有生活基地和托幼设施;
(6)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由单位、街道、镇(乡)人事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档案查找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驻岛部队、实验基地、总参某部三个哨所工作,要求随祖父母寄养子女的,须有师级以上政治部证明;
(8)父母留学、工作期间出生的子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外国出生证明的原件和翻译件;持有外国护照的,确认国籍后必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母亲北京户籍注销证明;户籍地(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证明;
(9)《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祖父母住房证明;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