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保报销范围


福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补偿:

注:家庭报名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原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注:家庭报名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原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住院补偿:

描述:

1、参保人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参保人在县内医疗共同体成员单位之间转出的,转出或转入医院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核对确认的,取消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参保人员在纳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自然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重疾赔偿: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重特大疾病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至9680元,补偿比例提高至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门诊特殊疾病及治疗项目登记

(1)实行网上备案的医疗机构:在市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具备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资格的省级医疗机构((目前有省级肿瘤医院和省级政府医院),由主治医师(主治及以上)出具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核和网上挂号;

(二)未实行网上备案的医疗机构:由具备资质的定点医院具有相应专科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备案表》,经医保办或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后,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和《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备案表》到参保人所在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疗服务站申请登记备案。

高血压、糖尿病由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诊治;苯丙酮尿症由省妇幼保健院;经指定精神病医院鉴定的严重精神疾病;抑郁症、帕金森病由三级医院指定;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危重病抢救病种;其余门诊特殊疾病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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