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1。采用者的条件:
(一)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收养子女);
(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收养人只能申请一个被收养子女入户北京市,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必须迁出本市户籍);
(4)夫妻一方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绝对不育,且双方年龄均在30周岁以上。收养关系必须建立5年以上;夫妻双方年龄均在35周岁以上,收养关系必须成立2年以上;
(五)无配偶无子女、年满45周岁的男女,收养有生父母的子女或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收养关系必须建立2年以上且共同生活2年以上;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固定的合法住所,身体健康,有教育和抚养子女的能力;
(七)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建立收养关系一年以上;
(八)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婚的,被收养的子女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不受男女收养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合法结婚且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在北京由祖父母抚养,在外省市无对等亲属,且已建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申请监护证明;
(10)父母、爷爷奶奶已经去世,由北京的亲戚抚养,其外省市应该没有对等的亲戚。建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共同生活3年以上;
(十一)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代旁系血亲的子女,不能超过18周岁;
(12)收养关系的成立以收养证明或收养公证为准。
2。采用者的条件:
(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指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其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人);
(2)生父母收养子女的,双方必须共同收养;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面放出去收养;举办者不得以安置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孤儿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四)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五)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的。孩子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再随被收养的孩子申请避难到北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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