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不予批准建设住宅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在长沙,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或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将原住所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的;
(五)已经参加集中建房或通过征地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居住建筑位置和面积的要求;
(七)申请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
申请人应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