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
扩展接收条件:
自2019年12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延长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
1.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的;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
注:
已按照《江苏省实施〈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宁发〔2011〕94号)规定享受延期失业保险的大龄失业人员,继续执行。
规定如下: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2年(含2年),本次失业前已实际缴费满10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含上期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间),有求职愿望的, 无故未实现就业,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按照最低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