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公安厅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湖北电动自行车行驶规定如下(注: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待官方管理办法出台后会及时更新!).
[驾驶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骑手应佩戴安全帽。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后座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组装和改装]第17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组装电动自行车;
(二)安装、改装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电机、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机、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速度装置,导致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引擎盖、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车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变更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影响交通安全的。
禁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要求]第十八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4)遇到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车线处或待(转)行区依次等候;
(5)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了望,转弯时优先通过车辆和行人;
(6)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当避让;
(八)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应当开启灯光,减速行驶;
(九)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其他规定。
[禁止]第十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的;
(二)饮酒后、醉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三)双手远离车把,手里拿着东西,拨号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上悬挂东西;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交通限制、交通禁止或者交通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前述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依法启动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