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


河北电动自行车上牌网上办理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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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业主信息发生变更;(二)更换车架和动力装置;(3)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有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

注册后不再补发车牌。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因质量问题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送检。

3.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书无效;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整车代码或者电机代码缺失、涂改或者字迹不清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被盗或者被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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