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都对电动车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发放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号牌;对《条例》实施前已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骑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是《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现有电动汽车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
三。通告明确“摩托车(含燃油动力、电动摩托车、三轮车)全天限制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含主路、辅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在用两轮电动车,应当登记临时号牌,并在过渡期和部分路段实行限行。
四。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和火灾事故,我市拟于近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措施如下:
1.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官方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公告日之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最高设计速度大于25公里/小时,等于或小于50公里/小时;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应当办理临时号牌登记,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对挂临时号牌的两轮电动车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中山路(友谊街至体育街)、裕华路(友谊街至体育街)、中华街(和平路至淮安路)、建设街(和平路至淮安路)限行。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3.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代码编号、统一认证),过渡期内实行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届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4.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进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必须遵守城市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属拼装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将依法没收。
5.驾驶装有(发动机罩、发动机罩、支架)或者改装(限速器、电机、电瓶)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6.驾驶或者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违章者,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相关概念
1。机动车:包括汽车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专用机动车和拖拉机,但不包括最高设计速度、整备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虽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其中包括:
1.轿车:包括乘用车、载重汽车、专用汽车、燃气汽车、双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汽车。
2.摩托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和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
(一)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行驶方式,最高设计速度均不超过50公里/小时,且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如果使用内燃机;如果采用电力驱动,电机的总额定功率不超过4kW。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二)普通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者使用内燃机时排量大于50毫升,或者使用电力驱动时电机总额定功率大于4千瓦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普通三轮摩托车。
3.低速电动车:指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用于载客或载货。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与准驾车型相一致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机动车: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为空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其中包括:
(1)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家标准实施,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备徒步骑行能力;
b)具有电力驱动或/和电力辅助功能;
c)当采用电力驱动时,最高设计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用电力驱动时,如果速度超过25 km/h,电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完全组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小于或等于55千克;
e)电池的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2)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k 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超过40kg;必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三。拼装车: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由报废、走私、事故处理的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转向器(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个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