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育儿假
根据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享受共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享受全职待遇。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儿童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适宜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