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保险转出办理

vivoy852022-08-16  4

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处理条件:

1.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省有关规定转移其异地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时,由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加工材料:

1。转出南京

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理人需要提供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转南京

转出地(外省或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人或参保人做出书面说明。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确认。

处理地点:

南京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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