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程序
1、公民死亡,一般应在七日内火化遗体。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承办人同意火化的确认书、出境火化证明及时火化遗体。死亡证明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为死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或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时正常死亡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正常死亡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死者不能确认身份、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馆经理或者其他室内人员的申报,及时将死亡的姓名、地点、时间、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也应进行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况,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的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能查清死者姓名、常住户口、死亡原因的,应当通知死者常住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证书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应当注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家庭,还可收集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