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南京养老保险分为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单位办理。
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如下: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加或者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缴费规定:
1.2015年1月1日,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
2.2012年1月1日前已在本市登记且未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应缴纳2012年起至规定年龄的养老保险费。
3.2012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未满60周岁,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自迁入本市时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龄。
4.上述人员达到规定年龄后,在办理缴费申请手续时,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缴费年限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