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提取额度
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南京公积金提取金额逐月
1.委托公积金贷款逐年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产生的利息,且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2.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签订协议(根据资金情况调整)时,应保持不低于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委托公积金贷款和省市互联公积金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至还款账户;月存款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额为贷款月还款额。
委托按月偿还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按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存款之和小于贷款银行上月提交的实际月还款额的,委托支取金额为实际月存款之和;月存款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提交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额的,委托支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额。
3.柜台一次性预付。借款人及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产生的利息。
4.逐年从柜台提取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月份前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前还款金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