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工医保政策

磁性声音2022-08-16  3

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条件及待遇

海南个人缴纳医疗保险

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2)以非全日制工作、临时工作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

以上人员统称为城镇个人。

二。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由参保人按照下列办法选择:

1.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缴纳;

2.按6%的税率支付

城镇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档次一经选定,5年内不变。

(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数额,按《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核定,艾滋病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季度或年度征收。按季或按年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季初或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

(四)在实施范围内,第(三)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一)、(二)、(四)项人员,可由个人按照617(按比例缴纳)的4%部分和按《规定》应由单位或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先行缴纳。个人有权向单位或雇主要求赔偿。

三。医疗保险福利

(一)城镇个人根据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按照《条例》规定的支付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支付待遇;

2.按照6%的比例缴费的,2%计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4%计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人在缴纳一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2.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2001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

3.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照补充医疗保险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年以上。未中断缴费的,按本办法缴费后可享受医保待遇。

(3)城镇个人参保结束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城镇个人参保后3个月内累计缴费中断时间的,可以补缴。拖欠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医疗保险费金额的2倍。

2.投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停保,不予赔付;

3.停保后再次缴费的,按新的参保人员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退休的,按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

1.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作为城镇个人缴费不满2年的;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年,作为城镇个人缴费不满1年的;

3.首次以城镇个人名义参保后,历年中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

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原视同缴费的工龄)不满15年的。

上述职工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其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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