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已缴存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满足不同缴存机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需求,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中心)与江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江苏省中心)于2021年1月4日起联合推出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委托按月偿还公贷,南京不同缴存机构的夫妻双方均可按月还款。
业务办理问题解答:
【/s2/】跨住房公积金机构委托对公贷款按月还款是什么意思?
跨机构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还公贷款,是指在南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与公积金缴存中心签订互联委托按月还款协议,委托缴存中心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提取款项,用于冲抵本人或配偶在省中心中心缴存的公积金贷款每月部分或全部还款金额的业务。
什么条件可以报考?
在南京中心无未偿贷款且公积金账户正常的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在省中心的公积金贷款。
要拿什么材料做?我该怎么办?
携带职工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的服务网点申请签订机构间互联委托月还款协议。
职工签订合同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目前已在省中心缴存的一方,必须先与省中心签订每月还款协议。
借款人(含配偶)在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南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南京中心签订机构间互联每月还款协议。
协议签订后什么时候执行?
执行日期为每月15日,若每月12日前签署互联协议,则在签署当月执行;每月12日后签订互联协议的,从次月开始执行。
协议签订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签订协议时留存不低于本人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在签订协议时留存不低于本人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以申请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为单位,逐一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账户将被委托提取还款;不满足条件的账户,在账户满足条件后才会执行。
【/s2/】委托取款的顺序和金额和当地每月还公贷款的顺序和金额一样吗?
承包人或承包人配偶在省中心借款,配偶仍在省中心还款的,先执行配偶的每月还款协议,再执行承包人的每月还款协议。
承包人或承包人配偶在省中心贷款后已转入南京中心存款。先执行承包人的互联每月还款协议,再执行配偶的互联每月还款协议。
现在省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要偿还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所做的公积金贷款,按上述规则在省中心办理相关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