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疗救助标准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一类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二类人员、农村易返贫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给予90%的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财政补贴。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其所能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新参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如果前一个人已在该年投保,他将不再得到资助。经认定不再符合补助被保险人条件的,次年不再补助被保险人。
普通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对一类和二类人员分别给予100%和80%的合规个人费用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累计达到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救助金额,合规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以累进方式提供。
(二)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的一类人群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给予全额救助,合规个人负担,全年救助不限。
(三)二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合规个人发生的费用在1万元(含)以内的80%,超过1万元(含)的85%,年度最高限额为8万元。
(四)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合规个人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给予60%的补助,超过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部分,给予65%的补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五)支出型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给予50%的救助,超过全省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35%的部分给予55%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除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人员外,其他救助对象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救助限额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提高10%。
救助金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但个人负担仍然较大,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对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及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超过90%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