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偿还商业贷款
[业务概述] 分别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商业贷款的职工及配偶,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的月度商业贷款还款协议,每月可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金额以还款方式自动划转至登记的还贷账户。
[办理条件]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不低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材料】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配偶签字并提供);贷款证明(不需要提供网贷信息)。
[提款金额] 省市互联商业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月存款之和小于贷款银行提交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额的,委托提款金额为实际月存款之和;月存款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提交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额的,委托支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材料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如果商业银行是省直机关分中心和南京公积金中心共同拥有的合作银行,则每月提取公积金,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偿还商业贷款。
如果商业银行只是南京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则由南京公积金中心的员工先签订协议,按照先南京公积金中心员工,再省级分支机构员工,再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如果商业银行只是和省分行的合作银行,省分行员工先签协议,按照先省分行员工,再南京公积金中心员工,先公积金,再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第一付款人在本协议签订后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时间从次月10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第二付款人履行贷款的时间从次月22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
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存款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还贷账户。南京公积金中心和省直机关分中心同一商业贷款有多份协议的,按上述原则提取。
省市互联委托公积金贷款月转
[业务概述] 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协议,可自动划转部分公积金账户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在省分支机构的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 受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不低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调整)。
【办理材料】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配偶签字并提供)。
[提取金额] 省市互联互通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足至还款账户;月存款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额为贷款月还款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材料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如果申请人配偶已在省直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公积金贷款,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分行缴纳公积金贷款,但双方均已在南京中心缴纳。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在省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转入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每月提取公积金,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归还公积金贷款。
每月12日前签订协议的,当月执行;如果12日之后签订协议,将在次月实施。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2天),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存款账户内相应金额转入职工登记的还贷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