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S2/]
为有效监管城市管理中的失信行为,提升无锡市诚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监管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范围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归集、举报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行政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类行为。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施分类分级科学监管,坚持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中的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级,即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六条
对于失信程度的确定,采取失信计分和累积计分的方法。
第七条
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累计记分不超过30分的,认定为一般失信;累计得分30分(不含30分)未超过60分的,视为严重失信;60分以上(不含60分)的,视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失信的具体方法:
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受到有效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每次记10分;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并被执行的,每起加10分。
对从事违法建设,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受到有效行政处罚的,每起加30分;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每次扣30分;实施有效行政执法的,每起案件加40分。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认定结果是基于无锡城管在线办案系统与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同步,根据失信评分规则自动生成的。
第十条
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5年。记录的有效期从最后一次信用评分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信用记录自动清零。
第十一条
无锡城市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失信记录后,系统会自动对失信主体进行短信提醒预警。累计失信得分达到严重失信认定的,在无锡城管网公示;对符合严重失信认定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将出具书面通知,并推送至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在出行(乘坐高铁、飞机)、扶贫帮扶、子女就业、贷款、评优评先、政策支持、政府资金支持、新项目审批和用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城管失信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认定和修复仲裁制度,市、区城管部门设立城市管理失信认定和修复仲裁委员会,分别对失信认定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对失信认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原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经核实需要改正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城管(执法)部门改正;已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记录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可以在失信记录有效期内,按照一定条件和相应程序申请信用修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效期内不能实施信用修复:
1.最近一次一般失信记录在三个月以内;
2.最近一次较重失信记录未满六个月;
3.严重不诚信;
4.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给予信用断裂评分;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无法修复的。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
根据《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无锡市信用办〔2019〕7号),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按照“统一入口、实名申请、流程管理、修复可追溯”的操作标准,通过无锡信用网自主申请,经无锡信用网规范审核后,移交市主管部门失信认定部门处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失信行为移交原失信认定部门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在城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改原失信记录,并上报信用Wuxi.com删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修复信用的方法:
失信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失信个人)参加城管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公益宣传等。)由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每2小时可修复失信分值5分。
失信主体参加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用10分的不诚信来修复。
失信主体因在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的,一般失信记录原分值可清零,较重失信记录原分值可补50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