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跨缴存机构逐月还贷申请条件一览
2021年1月4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跨缴存机构办理每月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在南京同一存款机构的,可以按月还款。
跨机构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还公贷款,是指在南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与公积金缴存中心签订互联委托按月还款协议,委托缴存中心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每月款项,用于冲抵本人或配偶在省中心公积金贷款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业务。
申请处理条件:
在南京中心无未偿贷款且公积金账户正常的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在省中心的公积金贷款。
协议签订后什么时候执行?
执行日期为每月的15日。
每月12日前签署互联协议的,在签署当月执行;每月12日后签订互联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
延伸阅读:委托取款的顺序和金额与当地每月还公贷款的顺序和金额一样吗?
承包人或承包人配偶在省中心借款,配偶仍在省中心还款的,先执行配偶的每月还款协议,再执行承包人的每月还款协议。
承包人或承包人配偶在省中心贷款后已转入南京中心存款。先执行承包人的互联每月还款协议,再执行配偶的互联每月还款协议。
现在省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要偿还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所做的公积金贷款,按上述规则在省中心办理相关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