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法

体育品牌2022-08-16  5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一、物业费涨就涨?这14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人员可以自己调物业费吗?物业服务人员不称职,业主可以辞退吗?对此,《规定》明确了14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订管理规定;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其成员;

4.聘用和解聘物业服务提供者;

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6、筹集维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

9.在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空房间安装个人身份识别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10.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11.实行自我管理;

12.物业费的调整;

13、成立业主大会并确定其职责;

14.其他有关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要事项。

《条例》提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其中,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且专有面积占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区域内半数以上投票的业主和半数以上投票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不能开吗?应当组织、引导和协调街道和城镇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数量达到总房屋数量的50%以上;

2.首套住房已交付两年且交付数量达到总数量的20%以上;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九十日。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20名以上业主可以共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筹备组的筹备工作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不得阻挠。

《条例》还明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建设单位不再存在的老旧小区和物业服务区域给予补贴,用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对于依法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面积占10%以上且人数占1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谁应该分享部分收益?设立所有者的共同基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提出,业主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利用共用部位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扣除合理成本后,使用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共同收入的一部分应当单独核算。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收入的一部分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互助基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总经营收入的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

四。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或隐瞒业主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抬高、抬高或者截留业主缴纳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缴纳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车主信息;不得以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信息手段强制业主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督促缴纳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s2/】五、物业是否留着不走?责令物业服务人员限期交接并退出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并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进场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提供者限期交接和退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和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销毁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导致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控或者重大矛盾纠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应急服务,维持业主的基本生活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提供者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并协调应急物业服务提供者与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的交接工作。

修订后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补充了生活垃圾分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急维修资金先行支付等内容。,并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份额收益,不公示、不披露、不移交等违法行为设定处罚。比如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提高、虚增或者截留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以及业主共同缴纳的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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