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0月13日发布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中,为鼓励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南京市政府明确,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资加装电梯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的个人费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现有房屋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份额金额。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现有住房加建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提取条件、额度、时限和流程。
(一)提取条件
《通知》规定,“为电梯所有权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其夫妻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份额”。
明确提取对象为电梯业主中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如果电梯业主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就不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二)提款额度
《通知》规定,“实缴职工夫妻双方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现有住房加建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份额金额”。
为明确职工夫妻双方缴纳总额的提取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个人额外电梯份额。有政府补贴的,应扣除补贴金额。有偿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为3万元,政府补贴1万元的,有偿职工夫妇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2万元限额内,根据各自存款余额自主确定提取额度;只有一方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三)提取的时限
《通知》规定“自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参照现行购房提取时限的相关规定,即可以在购房有效凭证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处理过程
《通知》规定,“现房电梯工程的建造者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电梯工程费用分摊附加方案、电梯相关费用分摊附加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电梯个人分摊附加费用申请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备案;项目备案后,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预留印章)、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明确,办理流程为先办理增建电梯项目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再办理职工个人提取。通过项目先行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提前掌握了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和新增电梯的费用分摊情况。这样,职工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与项目建设、费用分摊相关的证明材料,减少了工作材料。
(5)处理地点
主城区缴存职工可持全部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银行网点申请提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缴存职工应持全部提取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提取。具体地址可以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