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解散或终止之日起发放,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费;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75%的标准支付;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
4、单位支付,本人未支付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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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医疗保险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福州将医疗保险费随失业救济金一起转给失业人员,由他们到医保中心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