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1)借款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含),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计算缴存时间。现役军官和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时间与地方就业时间之间没有月间隔。军队的服役时间视为缴存时间,可以与现单位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被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在开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已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所有人,已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必须是成套住房。
购买别墅、写字楼、商业用房、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房屋的,装修房屋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购买住房贷款,需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建造或改造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房屋的,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当地街(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四)建造或翻建房屋,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房屋大修的,建设单位应在大修完成后开具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信息良好,无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担保人代偿,或处分抵押物归还贷款;
2.准贷记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
3.申请贷款时近5年内,已结清公积金累计贷款逾期达到6期(含)以上;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6期以上(含);
6.有坏账、暂停支付、强制执行等。;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公积金贷款而不偿还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社会治安被有关部门登记,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和登记的;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违规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企图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清退;违规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偿还。
(6)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按本市人均建筑面积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贷款数量。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还清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套数时,应结合以下四种情况:
1.本地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笔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夫妻婚姻状况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与公积金贷款次数无关。
(9)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还清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婚时,如有未还的公积金贷款,约定财产归主借款人所有,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结清其剩余贷款份额的,视为原配偶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通过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其他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缴纳、购房证明、社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借款人及配偶授权共享信息和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材料。
(1)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文书原件、单身员工在受委托银行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
1.购房贷款,提供已登记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房地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的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二套房时,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和证明。
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住住房大修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制造(修理)价格。
(四)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受委托银行亲自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未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未履行借款合同处分所购房产时的自行安置质押,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
(5)借款人配偶在省直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情况证明。
(6)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或士官,出具军队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为以下三个额度中最低的一个:
(1)规定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按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额度执行。根据现行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的两倍。
(2)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款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共同缴纳公积金并共同借款的,贷款金额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金额之和。配偶为军官、士官的,按照同档次现有住房单位最高个人贷款额度计算。
(3)根据约定的贷款金额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借款人用拆迁款买房的,拆迁款必须全额计入首付。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四舍五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含)且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购买存量住房和新建、改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房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其中所购土地的性质为居住用地,酒店式公寓的房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其他住宅用地约定使用年限不足70年的,按照实际约定年限计算。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1-5年期(含)贷款年利率为2.75%,6年期以上(含)贷款年利率为3.25%。
处理流程
借款人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站或其app、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受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获取申请公积金贷款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并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状况、房产、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房屋的完整性和权利等。对于需要买卖双方具体约定的事项,双方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必要时,受委托银行应当进行现场调查。
3.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建立面签制度,根据借款人及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金额,约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出具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相关材料。
4.受委托银行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抵押通知书)登记手续,并负责抵押(抵押通知书)和不动产登记证。
(二)房屋的建造、翻建和大修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并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状况、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借款人及配偶如需做出具体事项,当事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3.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联合审查小组,赴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核对房屋建筑、装修或大修部分的情况,抵押物的价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并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在《住房公积金建造、改造、大修贷款现场核查表》上签署核查意见。
4.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建造、改造、大修贷款现场核查表》对贷款申请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受托银行计算实际可贷金额,约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并在受托银行开立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出具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相关材料。连同借款人的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5.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并收取抵押权《房地产登记证》。
贷款发放
公积金抵押审查前,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贷款发放前,应符合公积金缴存规定。受托银行通过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如购买期房,必须在抵押通知后办理贷款登记;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必须在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放款。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购买存量房,必须凭委托银行抵押的《房地产登记证》后方可贷款。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卖方(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受委托银行在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包人(修缮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处理地点
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紫金农商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尚辉银行等21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