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均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青白江
2022年1月6日起,青白江主城区、城厢场镇(1区、2区)、杜尧镇清泉场镇、福洪场镇、龙王场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青白江主城区是指青白江区与广汉交界以南、宝成铁路线以东、货运大道以北、青白江大道以西的青白江区域;项城镇(一区)是指古城路以南、清泉大道以东、马鞍路以北、将军路以西的区域;项城镇(2区,原祥符区)是指大成铁路线以南、金芙蓉大道以东、淠河以北、大石路以西的区域;清泉镇是指遂渝铁路以南、清泉大道三段以东、成南高速以北、二饶高速以西的区域。红场镇指海棠路、桂花路、银杏路(杏园华庭段)、玉兰路、云石路封闭区域;杜尧镇龙王场镇是指龙泰路以南、大石路以东、龙石路和裕康街以北、泰康路以西的区域。
新都
新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桂湖街、新都街、三河街、大丰街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焚烧。
(2)石板滩街道:以石板滩街道办事处为中心,北至石板滩第一小学(洪光小学),东至东风嘉园二期,南至合兴场社区老拱桥龙泉界,西至马家冲运河。兴城村1-6组,人和场社区1-7组,和新场社区1-4组和6、11、12组,东风社区2组和4组,包括万源大道、九妹街、保坛街、蜀龙街、蜀龙街西巷、严斌路、丽都半岛社区、天元晶品社区、顺馨园社区。
(3)军屯镇新民场镇:金牛村12号、金牛村18号、金河社区、河灯社区1号、河灯社区2号、河灯社区9号、河灯社区11号、河灯社区、新河街道、河灯街道、新民社区11号、新民社区26号等。沿线外50米范围内。
(4)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上述区域以外的所列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教学科研单位等。;
(二)车站、地铁、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铁路线等安全保护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油(气)站、油(气)管道、输变电设施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安全保护区域;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本区禁放区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需要在《成都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的个人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烟花爆竹。
举报电话:110;028—83972317。
新津
来源:成都新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黄鹤楼以东,金马河以西,金马河大桥至黄鹤楼大桥的大建路(迎宾大道)以南,黄鹤楼大桥至南河大桥的五河路以北;兴源路3以东、西河(金马河)以西、兴源路6以南、迎宾大道以北(金马河大桥至心悦广场);金马河以东,108国道(金乔尚洁蔡湾街)以西,山姆大道(大建路)以南,武进东路连接线以北(三都水大桥东桥头至金乔尚洁街);南河以东、五河路以南、新浦路以西、张景坎村路以北的区域。
恶劣天气紧急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烟花爆竹。
都江堰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第一,禁区
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永安大道(关文路至一街)(含永安大道、一街)、都江堰景区、青城山景区(含青城山景区门口至豪生国际酒店)、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融创吕雯(都温高速内城区)范围内的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临时禁令期
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油(气)站、油(气)管道、输变电设施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在禁放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的阳台、窗外、走廊和屋顶燃放或者投掷烟花爆竹;
(2)向行人、车辆、飞机空、建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空;
(四)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损害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本通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都江堰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