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一般来说,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遵循以下规则,只要是本规则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可按比例或限额报销:
1.正常治疗期间(医保未还清);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之外的费用不能报销。
其他要求
参保居民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结算。
居民普通门诊使用乙类药品不需要提前付费,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按我省规定执行。
异地居住、异地申领病历的参保居民,需在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凭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保险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并在就诊当天开具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