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迪克斯2022-08-16  22

无锡市2月15日起施行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社区(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管理公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检查。发现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于租赁住房,以原设计为起居室的房间空为最小出租单位,住房单独建造后不得出租居住。

【/S2/】12平米以上的客厅(厅),可以分割成一个房间出租。【/s2/】客厅(厅)隔断出租的,应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分区后应具备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每间出租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

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用房,不得出租居住。

第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建立租赁关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明确安全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具有安全责任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注: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20635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