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民医保如何参保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间参保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对于住院患者,甲类药品按规定直接报销,乙类药品必须自付10%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治疗慢性特殊疾病,甲、乙类药品按规定直接报销,乙类药品不需要自付10%。

报销基数和比例

(一)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年内累计计算起付线。

对困难群众、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是指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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