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折算为每月30天,按日发放。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不重复发放。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产假期间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即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128天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余30天的工资由企业按照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机关、财政拨款或核补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